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双方于20**年9月25日签订了《地热勘探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双方就本项目签订了结算书,确定合同总价款为2589000元,直到A公司起诉之日,B公司尚欠付A公司方1289000元的工程款。A公司现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289000元及利息。
律师认为:双方签订于20**9月25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由此,根据以上条款,双方于20**年9月25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为有效合同,系双方主体合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双方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双方应该全面的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根据双方于20**年9月25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的约定,B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于20**年9月25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第七条第7.3约定:“成井验收后,甲乙双方根据出水情况及实际工作量,确定工程结算费用,除留全部结算费用的10%作为保证金外,余款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付清...”。根据证据地热勘探竣工工作量确认单一份,该证据证实该工程的明确的工程量已经由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盖章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热勘探结算书一份,该证据证实该工程的实际工程款项共计2589000元并且由原被告双方分别盖章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该证据证实该工程已经验收完毕的事实。
由以上证据可知,根据《地热勘探合同》第七条第7.3约定:“成井验收后,甲乙双方根据出水情况及实际工作量,确定工程结算费用,除留全部结算费用的10%作为保证金外,余款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可知被告方应当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余款全部支付完毕。合同总价款共计2589000元,但是直到原告方起诉之日,被告方尚欠付原告方1289000元的工程款项,因此被告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综上所述,截止到现在,被告方尚欠付原告方工程款1289000元,被告方构成严重违约。
三、根据双方于20**年9月25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证据,被告方应当支付原告方相应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A公司工程款1289000元,被告B公司于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50000元,于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50000元,20**年1月30日之前支付250000元,2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250000元,20**年3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289000元。
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计划履行则视为所有款项到期,A公司可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B公司还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