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A公司与B公司于2**年10月19日签订《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20000元,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B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515000元,剩余685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现A公司(以下称原告)将B公司(以下称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500元以及利息。
律师认为:一、双方于20**年签订的《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民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由此,根据以上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系双方主体合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应该全面的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被告应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68500元。
双方于20**年10月19日签订《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20000元,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仅于支付了工程款151500元,剩余685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三、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1000元。
双方签订的《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第八款第4项约定,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被告应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3%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需方付清余款。质保期为安装施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工程是在20**年完成的,在20**年年底即应支付完全部款项,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151500元,剩余685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应支付剩余款项未如期履行所产生的利息。
五、分期付款未过诉讼时效
双方于20**年1月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以双方签署施工合同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日为“付款起点日”,自起点日每满一年的最后一天为“付款节点日”。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付款模式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及利息收益的付款节点如下:(1)第一次付款:自付款起点日满1年之前的15日内,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在当年付款节点日前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5%;(2)第二次付款:自付款起点日满2年之前的15日内,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在当年付款节点日前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5%;(3)第三次付款:自付款起点日满3年之前的15日内,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在当年付款节点日前支付工程价款结算总价的30%;(4)付款起点日满3年后,即第4年到10年,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的10%,作为因乙方垫资施工甲方给予乙方的利息补偿收益,付款时间参照前三年,为每年“付款节点日”前15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年10月19日,至今仍未到最后一次付款节点日,所以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按照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原告可以要求履行全部价款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被告与20**年度支付了工程款151500元,剩余685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所以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愿于20**年6月9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68500元工程款,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主张68500元工程款外加收13209元(包含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逾期违约损失;
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