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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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综合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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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胡玉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45人看过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双方分别于20**年6月3日签订《地热勘探合同》、20**年4月20日签订《供水水源井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7586424.3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但C公司仅仅支付给A公司4076000元的工程款项,直至A公司方起诉,其仍欠付3510424.30元的工程款项,A公司现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510424.30元以及违约金。

律师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供水水源井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由此,根据以上条款,A公司与C公司20196月3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供水水源井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系双方主体合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双方应该全面的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根据双方于20**年6月3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20**年4月20日签订的《供水水源井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C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综上所述,截止到现在,C公司仅仅支付给A公司4076000元的工程款项,直到原告方起诉,被告方尚欠付原告方3510424.30元的工程款项。被告方构成严重违约。

三、根据双方20**年6月3日签订的《地热勘探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证据,被告方应当支付原告方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分别于20**年6月3日签订《地热勘探合同》、20**年4月20日签订《供水水源井施工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C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3510424.3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电费380440.47元及机械费2453元,双方均认可,可于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扣除,C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510424.30—380440.47—2453=3127530.83元,C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A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A公司请求依法判令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27530.8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据此,C公司承担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结合公平合理原则,酌定C公司自20**年2月9日开始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每拖延一日,按3127530.83元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C公司系B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B公司、C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3127530.83元及违约金(自20**年2月9日开始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每拖延一日,按3127530.83元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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