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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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3次举报
2026-03-13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工发〔2026〕2号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34

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第三条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书面出具《天津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条 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将“事先通知工会解除理由”纳入必经程序。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从源头减少违法解除的风险。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第六条 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常态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于存在的用工法律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第七条 人社部门、工会联合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促进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市、区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会、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提升协作效能。

第九条 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协助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助力提升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能力,为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持。

第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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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20********16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