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案例:入户盗窃,没有得逞,构成盗窃未遂。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3-09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通过打开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蔡某英家中盗窃,因发现屋内安装监控设备而被迫逃离,未盗得财物。被告人杨某于2025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