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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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5民终5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09351406A,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25、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5203468X7,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翔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4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A、被上诉人翔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德公司上诉请求:1.要求翔博公司向三德公司开具货款相应金额的发票;2.改判三德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翔博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三德公司与翔博公司存在实质的买卖合同关系,按照税务相关规定,翔博公司供货要开具相应的发票,三德公司收到发票后再付货款,现三德公司已经陆续支付货款l00000元,至今未收到任何发票,要求翔博公司开具己供三德公司货物的发票, 被上诉人翔博公司辩称:第一,翔博公司和三德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三德公司在翔博公司处购买零部件,根据合同的对等义务,三德公司有向翔博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否支付发票既不是付款前提条件也不是对等义务,同时在一审中三德公司也没有提出反诉,而且开具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范围,不是民事涉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第二,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三德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翔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判, 翔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德公司支付翔博公司货款101199.2元,并以101199.2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2016年期间,三德公司从翔博公司处采购变电站机械原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经双方对账,三德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1月1日,双方签署了《往来账款核对函》,其上载明:截止2017年11月1日,三德公司尚欠翔博公司货款101199.2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虽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翔博公司举示的证据和三德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确认翔博公司与三德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三德公司对差欠翔博公司货款金额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又因双方未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结合翔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三德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确认三德公司应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翔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一、三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翔博公司货款101199.2元;二、三德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翔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01199.2元为基数),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三德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在本案中翔博公司是否应当向三德公司开具发票;二、一审主张的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是否过高,是否应该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关于发票的开具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建立有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付款,开具发票应系从合同义务,三德公司不能因为翔博公司没有开具发票拒绝履行付款的主要义务,一审中,三德公司就发票的开具问题并未提起反诉,其在二审中提出,属于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翔博公司认为应先付款再开具发票,调解不成,三德公司可就发票的开具另行解决, 关于一审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是否过高的问题,三德公司在双方对账后经催收仍不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翔博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也没有约定,现一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德公司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D 书记员E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