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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赠送礼物追求网友遭拒 诉请退回“追求费”被驳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裁判案例 |226人看过举报


网购游戏陪玩服务,男方产生好感,女方拒绝交往请求,导致双方关系恶劣,男方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追求费”,是否可以呢?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何某、被告马某通过“比心陪练”平台订购“英雄联盟”竞技游戏陪玩服务。2020年2月开始,何某对马某产生好感,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告白,但马某向何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网恋,不接受何某。其间,何某在网购平台购买手表、化妆品等作为礼物送给马某,共计支付73766元购物款。何某向马某表示要为其购买礼物时,马某拒绝。何某仍一意孤行,通过网购平台直接购买邮寄至马某住所地,马某均签收并使用。后何某在游戏中以“老婆”称呼马某,马某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如要坚持网恋将终止陪玩服务,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关系日渐恶化,何某便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原告何某自愿赠与被告马某物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不能形成不当得利。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谈恋爱期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因此,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示爱意主动赠与物品,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例如:衣物、食品、化妆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情况下,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本案焦点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合本案,原告是为了追求被告,为了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而赠与物品,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进行网恋,且双方从未见过面。在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网恋之时,原告应当知道其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且被告亦明确告知原告不要赠送礼物。在此情形下,原告仍一厢情愿地直接通过网购平台邮寄礼物赠与被告,其赠与行为不构成附条件的赠与。从原告赠与被告的物品种类来看,基本属于日常生活用品。故原告只是为了表示爱意主动赠与物品,该赠与行为不能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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