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疑难解答之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范围问题的解答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第13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73人看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
309人看过经济补偿中N、N+1、2N、2N+1、2(N
80人看过投保车险信息不一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127人看过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2127人看过人社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