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林晓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8888114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不为员工交社保,董监高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68人看过举报


案件索引:

袁某等与艾伊斯克旅游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京01民终1297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艾伊斯克公司主张郑某、袁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艾伊斯克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有误,应予纠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伊斯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艾伊斯克公司2014年11月起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袁某作为艾伊斯克公司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职权。袁某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其赔偿艾伊斯克公司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袁某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艾伊斯克公司于2002年4月登记成立。2012年6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郑某、袁某,同时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监事一人,职权为: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2015年9月24日,艾伊斯克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郑某执行董事职务,免去袁某监事职务;同意二人转让出资;解聘郑某的经理职务。
三、2020年6月9日,艾伊斯克公司补缴2014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各项保险及滞纳金412649.96元。其中,补缴截止至2015年9月的养老、工伤保险滞纳金111648.84元,医疗保险滞纳金66685.58元,生育保险滞纳金4704.79元。袁某提交一份郑某录制的视频,证明袁某不参与艾伊斯克公司决策,对公司拖欠社保并不知情。

四、艾伊斯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某、袁某赔偿给艾伊斯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2657.11元和资金占用的利息(利息以182657.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利息为10548.45元)。

五、袁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做出(2023)京01民终129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艾伊斯克公司主张郑某、袁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艾伊斯克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有误,应予纠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伊斯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艾伊斯克公司2014年11月起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袁某作为艾伊斯克公司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职权。袁某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其赔偿艾伊斯克公司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袁某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8888114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67508

  • 昨日访问量

    28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晓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