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半泽于2019年6月3日入职上海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王半泽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
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
协议书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乙方(王半泽)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要求与甲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需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二、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
2020年7月15日,王半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业务绩效奖665240元及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经仲裁裁决,对王半泽请求不予支持。
王半泽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就算是存在未结款项,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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