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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要点 |807人看过举报


1、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概念

股利分配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语境下表述为“红利分取请求权”;在股份有限公司语境下表述为“税后利润分配请求权”。为了叙述的便利,我们将其统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是股东投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最主要目的。
一般可以将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1)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固有权利,不允许被剥夺或限制。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主要目的。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能够分得多少股利?均存在不确定性。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2)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税后利润时,公司股东根据股东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股利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也就是说,只要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具体的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就负有按照该分配方案向股东支付股利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所谈到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都是指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
公司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当按以下各项依次进行:
首先,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其次,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应当提取额度为弥补亏损后税后利润的10%的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再次,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最后,分配股利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分配股利。
2)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得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通过。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未按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至此,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向公司主张分配股利。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就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分配税后利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就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税后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税后利润分配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决议,是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就税后利润分配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决议,股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即使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决议,遭受损失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3)所谓“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情形有
第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这里的“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指: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一般指:薪酬的发放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薪酬发放的条件的;给某些股东发放的薪酬不合理的远高于其他股东的薪酬的;薪酬的绝对金额过高,明显超过正常水准的。
第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而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服务,用于自己使用或者消费。
第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比如:虚增资本、关联交易、推迟确认收入、过度计提资产减值、过度预计负债、虚增库存等等。
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比如,违反了公司章程等股东签订的有关公司事务的协议的行为;对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构成了不公正对待的行为;由董事会越权作出或者由董事会以实现非法目的或不可告人的目的作出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裁判文书选登“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指出: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有盈余分配决议的,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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