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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假茅台索赔,曾知假买假百余次!法院二审改判店方赔偿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436人看过举报


2019年11月,家住重庆市的胡某亮在王某英经营的烟酒行处,以230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瓶500ml装53%vol“贵州茅台”酒,共付款4600元,该过程胡某亮通过视频拍摄录制。后胡某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王某英返还购物款4600元,并十倍赔偿4.6万元,合计5.06万元。

经一审法院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取得联系,该公司鉴定人出庭对案涉瓶装酒进行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至2019年,胡某亮在重庆市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百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英是否应当支付胡某亮十倍赔偿金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而“为生活消费需要”是判定是否为消费者的重要标准之一。
结合胡某亮购买案涉茅台酒的过程、与商家沟通的方式方法、胡某亮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知假买假情况看,其购买案涉瓶装酒的主观状态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高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亮的行为模式与正常的消费者买酒消费的行为迥异,其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胡某亮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其完全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更高效的方式进行。
综上分析,该案中胡某亮系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胡某亮在该案中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胡某亮上诉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英退还原告胡某亮货款4600元,驳回胡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法院还提到,在民事责任认定上,一审法院虽未对胡某亮关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王某英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就该案中发现的食品经营者涉嫌造假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通过合法、有序、高效的治理方式,确保食品安全。
二审法院认为销售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改判支付赔偿金4.6万
一审宣判后,胡某亮不服,提起上诉。胡某亮称,其因食品安全问题提起的诉讼仅仅百余件,远远够不上“职业”、“案件多”的标准。诉请二审法院改判王某英支付胡某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6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王某英作为销售者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故王某英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王某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最高法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亮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与上述规定不符,该院予以纠正。胡某亮要求王某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王某英应向胡某亮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4.6万元。
二审宣判后,王某英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亮要求王某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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