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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年01月30日 | 发布者:胡秀君 | 点击:7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蓬安县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珍,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丽珍,女,1964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10日立案。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3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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