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01月30日 | 发布者:胡秀君 | 点击:9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女,生于1990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蓬安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11月14日,主动到蓬安县公安...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娜,女,生于1990611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蓬安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1114日,主动到蓬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4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4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和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娜及其辩护人胡秀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10月,被告人沈娜在刘某等人的介绍下参加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以“1040工程”为名义的“资本运作”组织。

 

该组织运作模式是:加入该组织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人民币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交纳人民币3,800元即可加入该组织,每人可交纳6.98万元购21份虚拟份额,同时每人吸纳三名人员发展成三条下线,这三条下线再分别发展下线,如此一生三、三生九的循环下去,最终就可获得人民币1040万元的高额回报。

 

该组织规定,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并以此形成上下线的传销层级关系。该组织为了保密和加强管理,组织成员加入后便取网名,相互以网名称呼,并按本人和发展下线购买的总份额的多少认定层级,分别为:实习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五个层级。为了进一步激励人员加入,该组织实行加入即返利的制度,只要发展下线人员每月都提成。然后以“经理会”、“走工作”等方式对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进行管理。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沈娜在该组织发展了汪某等人加入,再由汪某等人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沈娜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在此期间,沈娜在该传销组织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同时查明,20161114日,被告人沈娜主动到蓬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2017218日,被告人沈娜生育一女,现正值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胡某、黄某等34名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刘某、汪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沈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被告人沈娜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沈娜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沈娜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娜以参加1040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沈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发展人数的多少、非法获利多少、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在量刑中予以评价体现。被告人沈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娜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当地基层组织愿意对其监管、教育,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沈娜有自首、初犯,其孩子才二个月大,正值哺乳期,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其监管,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对沈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沈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沈娜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胡秀君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380 积分:147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胡秀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胡秀君律师电话(1890907037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909070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