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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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莉与金志明、金玉宇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工伤赔偿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孙军莉与金志明、金玉宇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481号 原告:孙军莉,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志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玉宇,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美华,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泽旭,男,200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金志明(系金泽旭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立国,男,193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玲芳,女,193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军莉与被告金志明、金玉宇、赵美华、金泽旭、金立国、王玲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孙军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张晖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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