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开封市XX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X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X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