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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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新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张X与被申请人吴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张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增加了因果关系的鉴定,并没有通知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申请人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没有过错,一二审判决其承担30%责任无依据。请依法将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3日通知张X、王X到院就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鉴定事宜协商鉴定机构,该两项鉴定均依据住院病历、相关医学文献、药典等,申请人是否参与,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二、张X在执业地点以外为他人诊治并开具处方药,违法擅自开展诊疗行为,应对违法执业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XXX与张X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王X为药店实际经营者,其应与药店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生效判决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申请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综上,申请人张X、王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X、王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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