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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票据被骗丢失后如何赔偿

发布者:殷亮亮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公司法 |402人看过

将票据交付他人办理兑现,他人取得票据后将票据丢失,且丢失行为涉及他人刑事犯罪,该种情况“返还”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20131210日,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将郑三张承兑汇票交付给潘某,约定由潘某代为贴现,三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为300万元。潘某取得这三张票据后被他人骗走了该三张票据,致使潘某无法将承诺兑付给实业公司的金额支付给实业公司。潘某将被骗情况告知了实业公司,20131211日就上述三张承兑汇票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东丽法院受理后向付款行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2014122日,唐山某轮胎公司向以上述三张票据向东丽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后东丽法院终止了公示催告程序,致使票据被兑现。潘某就被骗事宜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但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实业公司要求潘某返还票据或者赔偿损失,潘某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过错而并非自己过错不予赔偿,实业公司遂委托起诉潘某。

 

案件诉讼情况:

本案以“票据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潘某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实业公司的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以票面金额为准。

 

案件难点焦点:

秦天所律师接到本案委托后进行了分析研判,本案存在以下难点:一、委托人将承兑汇票交付给自然人潘某代为贴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实则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秩序的法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另外,委托人对票据丢失是否存在过错?二、本案案由如果和规定,是返还原物还是损害赔偿或者是票据纠纷?如果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如何划分?三、如果定返还原物,很明显潘某不具备返还票据原物的可能性,此时如何“返还原物”?

 

案情具体分析:

1. 关于实业公司将三张票据交付给潘某,约定由潘某贴现给实业公司,秦天所律师研讨后最终确认方案,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票据贴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贴现行为本身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潘某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实业公司;

2. 潘某被骗,将票据丢失,给实业公司造成损失,从侵权角度分析,实业公司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秦天律师研讨后认为,实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划分,因为首先实业公司作为权利人首先不可能存在侵犯自己权利的主观故意,其次,虽然实业公司将票据交付潘某办理贴现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该行为的无效与潘某被骗将票据丢失的结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潘某主张,其实由于被骗将票据丢失,且犯罪嫌疑人目前也在通缉,因此应当“先刑后民”。对此,秦天所律师研讨后认为:首先,即使是由于他人犯罪将潘某的票据骗走,但该案件并不涉及到实业公司,即使犯罪嫌疑人返还票据也是将票据返还给潘某,对潘某而言不存在“退赃”事宜;其次,实业公司将票据交付给潘某后,潘某应当按照约定将贴现金额支付给实业公司,但由于贴现行为无效,也仅仅是由潘某承担返还或赔偿责责任,不能由于他人犯罪行为就掩盖潘某的过失对实业公司造成侵权损害的事实。

4. 本案案由如何确定?秦天律师研讨后最终确认为“票据纠纷”,首先,本案属于票据丢失导致的返还或者赔偿纠纷,而“返还原物”及“赔偿责任”纠纷案由均存在其局限性,而“票据纠纷”属于一级案由则能涵盖上述案由的局限性,并且庭审中有足以依托该案由的事实与证据。

5. 案由确定后,诉讼请求如何确定?秦天律师研讨后确认后确定为:依法判令被告潘某返还票据款300万元。这一方面解决了无法返还票据原件的困难,另一方面巧妙将返还原物转换为财产损害赔偿。

案件代理亮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的案件,秦天律师从因果关系角度巧妙避开“先刑后民”,另在原物不能返还时,巧妙运营案由以及行为过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紧紧锤实潘某过错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并从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因果关系分析,避免了实业公司的过错责任承担,最终获得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学会巧妙地规避“先刑后民”的法律问题,并且在诉讼前指定稳妥的诉讼方案,诉讼方案要准确使用案由、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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