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亮亮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招标法律关系中的保证金返还义务主体

发布者:殷亮亮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18人看过

巧妙转换案件代理思路,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并取得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招标公司于2017619日发布津建西青施工(2017XXXX号《施工招标公告》对津西青(挂)XXXX-XX号地块北区某消防工程进行招标。本案的委托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88日通过电汇向招标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710月招标公司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中标。招标公司在公布中标结果后一直未能将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返还。经多次与招标公司联系,招标公司表示现无力返还。并且经网上查询,招标公司涉及大量诉讼,并且招标公司经强制执行未能实现执行回款。

 

案件诉讼情况:

我所收到本案件后,上网查询了该招标公司的全部民事案例,经综合分析后发现,起诉招标公司基本上都获得了胜诉,但是由于招标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财产,无法实现执行回款,同时招标公司的账户已经被多次查封,查封金额累计千万余元,即使该公司有财产,委托人起诉也很难获得执行财产。

搜集财产后,我所代理律师认为不能通过直接起诉招标公司这种传统诉讼方案,如想获得执行回款,必须调整诉讼思路。此时,代理律师通过法律检索检索出涉及本案的法条及案例,在检索法条的过程中,代理律师注意到“委托”、“代理”等关键字,结合案件证据同时发现,虽然我们的投标保证金是直接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但如果能认定招标人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则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法律行为最终是及于招标人天津某房地产公司,此时直接将招标人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即可,且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具有良好的款项支付能力。

方案确定后我所代理律师立即立案,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转账记录,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详细阐述,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也认可其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最后法院依法采纳了我所代理人的意见,本案获得胜诉。

 

案件难点焦点:

委托人将投标保证金支付给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代理人投标保证金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由于本案是返还纠纷,可否要求招标人天津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

 

案情具体分析:

根据我们对返还纠纷的一般认识,只有实际持有应当返还的对象才具有法律上返还的义务,若财务已经灭失,应当进行返还。因此,从该层面上来说既然是招标代理机构显示实际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其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也正是这个原因,在众多民事案例中,都是直接起诉的招标代理机构。但本案由于存在一层代理和被代理的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1.民法通则》第6 3 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

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因此足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包括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及于招标人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因此招标人天津某房地产公司是具备返还义务的责任人。

 

案件代理亮点:

本案实际上述是一个较为简单的返还纠纷诉讼,但由于直接返还人没有财务支付能力,代理人通过分析发现了一层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将本案指定的新的诉讼方案,并且取得了成功。此后多家单位、律所效仿该代理方案进行诉讼。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拘泥于传统的代理思路,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并通过熟练地法律检索寻找案件的代理法律依据,以获得案件的成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