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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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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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运用公司法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发布者:殷亮亮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公司法 |389人看过


秦天律师诉讼前制定严谨诉讼策略,确保公司法正确执行,保证形成的公司股东会文件具备法律效力,保障诉讼的成功。

 

案情简介:

某某检测公司系一家具备特殊行业检测资质的企业,成立于201612月,公司成立时股东系倪某(本案被告)、齐某和刘某(本案委托人),工商登记显示倪某持股比例为40%,齐某和刘某持股比例各30%;倪某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刘某为公司监事。根据齐某和刘某介绍,公司成立时大家都认可倪某担任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合同章、检测章、检测资质等公司证照均保管在倪某手中。据刘某、齐某介绍,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倪某丝毫不顾及刘某、齐某的知情权,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倪某一直强势控制公司,拒绝与齐某、刘某进行友好、有效协商,致使公司内部矛盾尖锐,刘某、齐某向获得公司控制权。

 

案件诉讼情况:

我所收到本案咨询后,由于齐某、刘某在初步阶段目的是获得公司的控制权,经综合分析,诉讼方案为:要求倪某返还包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检测章、检测资质、会计账簿等全部公司证照。诉讼方案一经确定,本案诉讼案由即确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根据案由规定,该类纠纷起诉主体必须是公司,案件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于起诉主体必须是公司,齐某、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显然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如何实现以公司名义起诉是诉讼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调取了检测公司的公司底档,通过公司底档可以了解以下重要信息: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执行担任;2.刘某为公司监事;4.刘某、齐某各站30%股权,合计占公司60%股份;4.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监事可以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对此,代理律师制定方案并严格实施,具体如下:1.刘某以监事职务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定书面的临时股东会召开通知,通知中明确会议主题(主题主要是更换执行董事,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经理),将书面通知以当面送达并录像、短信两种方式进行送达;2.通知后在超过通知15天后召开临时股东会,齐某、刘某参加股东会并表决通过将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将公司经历变更为刘某;要求倪某将公司证照返还新法定代表人齐某;3.会以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短信送达倪某,并将要求返还证照通知短信至倪某。此时从公司内部决议的层次来说,齐某已经成为了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并且股东会代表公司意思要求倪某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并交付新法定代表人齐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因此新法定代表人齐某可以新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案件难点焦点:

齐某能否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倪某向公司返还公司证照。

 

案情具体分析:

齐某能否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也就是齐某的新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成立是本案胜诉的前提。对此倪某当庭一直主张,倪某现在是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也掌管着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全部公司证照,公司目前是由倪某实际经营并主管,认为齐某、刘某召开的股东会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本案立案后,第一次庭审主审法官也认为应当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之后再能提起诉讼。但本所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解决了主审法官所有的疑虑以及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

1. 刘某召集股东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送达视频、送达短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说明会议通知的程序合法;会议召开是在会议通知的15天之后,也是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决议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要求倪某返还公司证照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约定的重大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因此无论是股东会召集程序还是表决过程、决议内容等均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2. 股东会表决通过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影响齐某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本所代理律师搜集了权威案例及最高院答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报》20101223日实务周刊第6版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不以变更登记为必要条件》为题目刊载的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滁民二终字第0052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虽未经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但依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向相对人出示该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认定”,上述案例均认为:未经变更登记,新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条也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案例、法院公报,均证实:未办理工商变更,但新的法定代表人了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案件代理亮点:

本案属于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典型案件。在公司股东对控制权发生争议时,公司股东没有权利代公司进行诉讼。本所代理律师在起诉之前通过合法召集股东会、合法表决股东会决议等解决了本案的重大法律障碍。在一开始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诉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拘泥于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传统法律规定,对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特别法与一般法结合的案件,要善于运用专业法处理民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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