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原、被告于××年××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中原区××东××西××单元××房,户型为两室两厅,房屋总金额××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款及维修基金××元。2018年××月底房屋需要到房管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时候,原告发现房屋户型为一室两厅。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损失,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点评
本案在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与购房人需签订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先签署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草签合同),再在房管局预售管理系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
由于案涉房屋存在改造情况,草签合同约定户型为二室两厅,而网签合同约定户型为一室两厅,网签合同约定户型与开发商规划报批户型一致。
由于草签合同约定户型与网签合同载明户型不一致,属于开发商违约,且开发商无法改正,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为此,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