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1.购房人、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购房人为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凭证及POS签购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为买受人,标的物为位于中原区××东、××路××单元××房,建筑面积78.14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房屋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约定金额××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11-2,交纳比例为30%;约定金额××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12-2,交纳比例为70%。另根据购房人、开发商法庭陈述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双方对上述法律事实无异议。
2.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履行情况。针对购房款,开发商于2017年11月×日出具的两份收据分别载明收到房款××元、维修基金××元,证明购房人已依约向开发商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开发商未为原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律师点评
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致使交易无法实现,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即退房),开发商应退还购房人已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