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许昌市XX区XX路南XX号第XX幢XX单元16层1604号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XX元,总金额713306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约定金额313306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2-10;剩余房款400000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交纳比例为56.07%。《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购房人应在2018-02-20日前按照开发商、按揭贷款银行要求提交齐全的按揭贷款资料、签署按揭贷款协议文件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否则,视为购房人逾期付款,购房人每日应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现由于购房人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起诉要求购房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剩余购房人款。
2、律师点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付款是购房人的义务。
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否则,开发商将追究购房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