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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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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XX、黄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智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10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3年10月18日,郑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为承建××镇××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与新郑市××镇人民政府签订《××镇××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框架协议书》一份,新郑市××镇人民政府确认××房地产公司为本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房地产公司按照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1:2.5安置开发比政策及《新郑市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2012)14、15号】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开发建设;新郑市××镇负责本项目所述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及村民安置(安置房分配、安置房证照办理等)工作,费用由××房地产公司负责;该宗土地按照统一规划、分批改造的原则,村民安置房建设和具备开工条件的商品房开发同时进行,安置房建设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等。

××房地产公司与××镇政府(甲方)、××公司(丙方)签订《××镇××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房地产公司将2013年10月18日《××镇××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框架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公司,××房地产公司为××公司的履约担保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即按协议约定进行××镇××社区的建设,现已将××新型社区10号楼1-10层、11号楼、13号楼房屋移交给××镇政府,××公司已经移交的房屋现已分配给村民。现××公司以张××、黄××非法进入并占有××社区10号楼1102号、1103号房屋至今,经××公司多次发出催离通知仍不搬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1、张××、黄××系夫妻关系。

2、××公司已取得位于××镇××城××南侧、××西侧××庄镇××社区7#、8#、10#、11#、13#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镇××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镇××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镇××新型社区安置房分配方案》、收据、房源确认表、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律师点评

(1)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有争议的,应采取正确的法律措施主张权益,向承担拆迁安置义务的主体主张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益,而非简单的以为自己占有剩余的房屋就能达到多赔偿的目的。
(2)安置房在建设完毕移交政府前,该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3)对拆迁安置的补偿不满意,应早点找房产律师采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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