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1.购房人、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人为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凭证及POS签购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为买受人,标的物为位于中原区××路东、××单元××房,建筑面积78.14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5370元,房屋总价款为1201012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约定金额361012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11-2,交纳比例为30%;约定金额840000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12-2,交纳比例为70%。另根据购房人、开发商法庭陈述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双方对上述法律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2.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履行情况。针对购房款,开发商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的两份收据分别载明收到房款361012元、维修基金5079元,证明购房人已依约向开发商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开发商未为原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由于开发商售楼部的限签政策,导致双方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购房人已在其他处购房,现在购房人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执行房管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限签政策,即开发商售楼部每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数量限制,导致购房人需排队等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虽然开发商受房管局政策影响导致与购房人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但开发商仍需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购房人已在其他楼盘购房,已属于郑州限购对象。
综上,受房管局对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限签政策、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等因素,导致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有权要求选择退房、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