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2月5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约定:购房人向开发商预购物业为郑州市中原区XX路南XX单元XX室,预测建筑面积89.62平方米,房屋单价15769.98元/平方米,总房款1413306元。双方同意上述面积和房款计算若有误差或错误,以双方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付款。首期房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为433306元,购房人应于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余款98万元购房人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付清。购房人明确并确认前述付款期限,未经双方同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变更。购房人应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该定金自动转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日期为空白,该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中原区XX路南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89.6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5870元,总金额1413306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约定金额143306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2-10,交纳比例为10%;约定金额290000元,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3-31,交纳比例为20%;约定金额980000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06-10,交纳比例为70%。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的信息备案手续,若出卖人逾期不办理合同信息备案手续并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2月9日购房人作为承诺人签署了《首付分期付款申请及承诺书》,载明:购房人于2018年2月5日认购开发商开发的XX项目XX单元XX室房屋,购房总价款1413306元,购房人已于认购当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5万元。因购房人资金不足,特向开发商申请分期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分期方式为购房人于2018年2月10日缴纳143306元。剩余应缴首付款29万元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缴清时与开发商签署《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并办理按揭手续。
2018年2月9日开发商出具收据两份,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143306元、维修基金5825元。
2018年4月26日,购房人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的备案手续,也未向购房人方提出任何合理理由。邮件于2018年4月27日以单位收发章形式妥投。
现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购房人想退房、退款,即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应由法律依据。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购房人可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购房人也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本案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存在瑕疵,签署日期空白,导致双方义务无法履行,购房人可以此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开发商工作人员在操作、执行具体事宜,是人都会犯错,而开发商工作人员的行为将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人可以此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