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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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可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案之代理意见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人看过


代理词

审判长:

   受上诉人P的委托,我担任其与被上诉人H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庭审发表如下意见:

  1. 一、     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一审中,上诉人已经多次通知被上诉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也向被上诉人腾退了房屋,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通知了收房等。因此,在一审中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即已经解除。

  1. 二、     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上诉人已经依法解除案涉租赁合同,被上诉人违反诚信原则,拒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恶意造成房屋租赁损失的继续扩大。

综上所述,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上诉人不应再支持任何租赁费用。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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