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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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情势变更之违约赔偿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人看过


代理意见提纲

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鉴于条款也特别约定,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执行本合同。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造成长期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三、现在的房屋价格与合同签订时成倍增长,房地产市场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合同签订时约5000/平方米,现在价格约12000/平方米。

四、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致使上诉人长达七个月不能收到房款,上诉人的损失客观存在。

五、新签订的《XX区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对此前合同的修订,房屋交付时间需要双方另行约定,至今双方未约定一致。

20161129日,WX就案涉房屋签订了《XX区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对此前合同进行了变更,特别约定房屋交付、税费缴纳等,由双方另行约定。该合同,是对此前合同的变更,至今双方对房屋交付等未行约定。

综上,合同签订时的房价,与因长期不能过户未收到房款后的现在房价差距巨大,并且不动产统一登记符合《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上诉人可以依法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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