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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合同解除之诉代理意见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人看过


代理意见

仲裁员:

   受申请人Y的委托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被申请人T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双方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合同目的,即为商铺运营为商场、目的系为收取租金,现该合同目的已经客观上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解除。

   1、被申请人公开着力宣传:房屋性质为商铺,全部商铺运营为大型商场,租金收益客观等,申请人基于此产生购房意向。

   2、双方签署的《商铺认购书》中,先后11次特别表明,案涉房屋为“商铺”,且用于商业使用。

   3、同日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再次明确房屋为商铺,委托第三方商贸公司运营,并明确了租金数额等。

   4、被申请人确认的商场运营的第三方商贸公司,与申请人签署了《商厦委托招商管理协议》。该协议,再次明确了商铺运营为商场,为了培育市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5、商铺认定书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101日,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在长达7年之久后,仍不能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不能向业主交付房屋,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620221017日,被申请人在公开公示的《商场业主后续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其严重违约行为并同意退款,包括“项目停工五年之久”、“原先的方案已经不能继续实施”、“公司以交款时间为起点,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本息退还”等。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认购协议,应依法予以解除。

  《九民会议纪要》第47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

  《民法典》563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案涉房屋认购协议书,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中并无具体约定,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已付款为基数,按照LPR150%,自付款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来成为违约赔偿责任。

   此致

保定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王向阳  律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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