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
受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我担任其与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双方间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责任。
双方就石料供应签署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计算吨数,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责任等。双方的经办人,在买卖合同中签字、公司加盖了印章。S公司按约向对方交付了石料,并开具了发票;J公司出具了收货单,支付了部分货款。
二、J公司应按约结清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J公司的指定合同签署人、联系人,向S公司就剩余未付货款,签署了送货单。在S公司多次追讨欠款过程中,指定联系人多次在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中,确认了未付货款的具体数额。
综上,J公司应就剩余未付货款向S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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