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
受Z的委托我担任其与S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案涉房屋部分归共同所有。
双方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部分、婚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首付款虽系委托人其他亲属向开发公司支付,但S的父亲特别出具书面说明及其他证据证实,首付款系老人出资,但明确承诺归双方共同所有。
婚续期间房屋按揭虽然由一方实际承担偿还,但依法也属于共同财产。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判决生效日前,偿还的贷款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予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客观上,案涉房屋不能二人共同使用、收益等。故,该房屋应当予以析产,归一方所有。S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且无其他房产。故,案涉房屋产权归S所有,同时向Z限期支付共同所有部分一半的房屋价值。
综上,案涉房屋共有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Z有权获得相应价值。
此致
W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