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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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79人看过


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基础事实的法律关系;双方间实际为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间多年来的合作,之前并未签署买卖合同,均是根据签署的多份品牌销售授权书等,ZA公司使用PWSDSG品牌,进行产品代理销售的;2022年初,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发送了《授权经销商协议书》,双方间的工作记录等,也充分印证了双方间的销售代理关系。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履行,被上诉人一审中涉嫌虚假陈述。

故,双方间的关系据实应为销售代理合同关系。

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不得依据《供货合同》要求退货;实际上该合同并未履行,上诉人要求的退货是多年来积压的库存,也不是《供货合同》的供货范围。

被上诉人提供了虚假的、并未真实履行的《供货合同》,来混淆视听、干扰法官判断。现上诉人主张的退货,是多年来代理销售的库存,全部产品、包装均标注了DSG品牌,由于被上诉人违法拒绝上诉人使用DSG品牌进行销售,致使库存商品无法在线继续销售。

故,于情、于理、于法,上诉人有权依法要求被上诉人退货。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公开禁止上诉人使用DSG品牌,不构成违约;上诉人正是基于DSG品牌,双方才建立的销售代理关系,被上诉人已构成严重的违约。

虽然,上诉人PWS未给予被上诉人ZA公司20221月后的授权,但双方多年合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使用DSG品牌进行产品销售。现上诉人不遵重客观事实、违反多年的交易习惯,公开禁止并恶意投诉ZA公司使用DSG品牌,致使产品无法使用DSG品牌进行线上销售,也严重影响了ZA公司的商誉,也使无法进行线下销售。

故,被上诉人违约禁止上诉人使用DSG品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背弃代理销售的合作惯例,恶意投诉上诉人使用DSG品牌等,应当依法退货、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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