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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期间债务抵销优于债权申报案分析意见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2日|分类:公司法 |104人看过


破产重组期间债务抵销案代理意见

一、购销合同已经依法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破产申请人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二个月内,未通知债权人履行合同,债权人更未收到催告之日起三日内答复。因此,双方间签署的购销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并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二个月内生效。

二、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债权,包括本金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双方间第一份购销合同,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货款及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抵销。双方间的第二份购销合同,由于债务人的重大过错,未按约指定交货地点、未按约负责吊装及运输、未按约支付剩余进度款等,致使债权人不知将完成的货物交至何处,造成第二份购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债权人多年多次催讨,债务人仍拒不提货、拒不付款,致使债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20181年其LPR4.25%,依法按照150%计算至破产受理申请日止。

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以依法抵销债务人未付货款、利息、违约金,以依法冲抵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的部分货款。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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