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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之绩效提成、社保补缴案代理词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275人看过


代理意见

仲裁员:

   B公司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与Y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旷工,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长期无故旷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公司管理规章支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向拉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通知程序。

   故,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主张的绩效提成不能成立。

   劳动者所主张的绩效提成,因劳动者客观上并未完成相应订单的签商、合同签署、合同回款等,其更无任何证据予以说明。虽然用人单位制定了应的绩效提成制度,但用人单位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劳动者促成了合同的签署,并已有合同回款等。

   故,劳动者主张的绩效提成,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加班,其无权主张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加班应当事项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才能按制度视为加班。劳动者单方、擅自在办公场所滞留的行为,未经用人单位确认的,依法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强制安排的加班。

   故,用人单位未强制劳动者加班,其主张的加班费依法不能成立。

四、劳动者主张的补缴社保,客观上无法完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合同时起,与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但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前,其社保已经在其他单位缴纳,且拒不将社保转移至现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为其重复缴纳社保,其无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等,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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