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1)举行会议的日期;
(2)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也可附有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详细议案。
第二十二条 就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