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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4)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0人看过

    第三章 董事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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