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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7)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782人看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主持董事会会议,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该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义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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