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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十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1820人看过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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