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十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829人看过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