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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十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735人看过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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