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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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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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五)

作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次举报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