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6日|分类:公司犯罪 |612人看过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