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公司章程(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557人看过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20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