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公司章程(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689人看过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20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9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2022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