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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639人看过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XX月份召开(注:定期会议召开月份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具体股东姓名作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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