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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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517人看过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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