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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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八)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630人看过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23-24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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