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2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5.3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4公司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