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的签订
1.1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2公司及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审定的劳动合同版本。
新入职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让员工签署《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员工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岗位确认书》,销售人员还必须签署《销售业务确认书》。
1.3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4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行政经理、分公司经理以上岗位签订三年;
(二)公司及分公司部门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签订三年;
(三)公司及分公司其他人员签订一年;
(四)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五)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规定第八条执行。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律为三年。
1.6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行政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行政部(分公司由分公司财务)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行政部或财务。
(三)行政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行政部收到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行政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