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的变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2.3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内,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向行政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行政部在3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行政部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行政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